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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作用 促进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来源:池州民盟| 发布时间:2009-11-02| 浏览次数:

 

 

民盟池州总支  吴淞  吴明楣

公共决策是指公共组织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所做出的决定,它是公共管理的首要环节,贯穿于整个公共管理过程的始终。公共决策是政府配置社会资源的直接手段,通常涉及有关国家、社会和经济等重大事务,广泛地联系着大众福祉,体现为抽象行政行为,其影响和后果远大于一般涉及个别和具体公民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

民主党派是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除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以外的八个参政党的统称。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

研究与探讨民主党派在公共决策中的地位与作用问题,对于推进我国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进程,提高制定公共决策的质量,有效实现公共管理目标具有重意义

一、现阶段民主党派在公共决策中的地位与作用基本情况

我国实行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的亲密友党和参政党,而不是反对党或在野党。各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这也就同样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公共决策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公共决策的权力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在公共决策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它对国家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在公共决策权力结构中处于参与者的地位,其在公共决策中的非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参与政治过程,进行利益表达、诉求和社会民意的综合反馈,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但“一个参加三个参与”则又反映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已经进入到我国政治生活的权力深层,发挥着不同于一般社会公民组织和公民个人的重要作用。

中共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到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正在不断健全、完善和发展。目前,中国共产党各级地方党委就地方重大问题同地方各级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进行协商,也已形成制度。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同民主党派广泛的协商,有力地推进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与时俱进,民主党派在公共决策中的参与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影响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参与决策的渠道和影响决策的环节逐年增多,参与决策的领域和影响决策的范围逐渐拓展,参与决策的频率和影响决策的效率逐步提高。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并产生重要影响在池州市也得到充分体现。近年来,池州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与民主党派的联系与交流,搭建参政议政的平台,畅通发挥作用的渠道,广泛听取和吸纳民主党派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地推进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主要表现在:

(一)、参与的渠道和影响的环节逐年增多

从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到社情民意、大会发言,从作风监测、行风评议到专项检查、执法监督等等,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的渠道越来越多。从参与政策法规的制定到影响政策法规的落实,从监督公共决策的执行到评价公共决策的成效等等,民主党派影响公共决策的环节越来越多。

一是出席地方党委政府召开的民主协商会、座谈会等,就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民主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十一五”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党代会报告、一些重要文件出台和重大人事安排等都要征求民主党派的意见或向民主党派通报。二是政府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开展对口联系活动。制定《关于切实加强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的意见》(池政办〔2006〕71号),规定对口联系单位在研究全面工作、制定重要政策和规划等活动时,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征求和听取意见。三是民主党派成员担任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法律法规的执行。目前,市、县(区)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共安排科级以上党外干部232人。民主党派干部与中国共产党干部互相支持、相互配合,在公共决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四是民主党派成员担任“特约四员”(即特约监察员、特约检察员、特约审计员、特约教育督导员)和作风监测员、行风评议员、行政执法监督员等,参加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五是民主党派组织和成员通过议案、提案以及其他方式在人大、政协会议和活动中建言献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公共决策的制定和执行。目前,市、县(区)人大代表中有党外人士256名,占代表总数23.3%,市、县(区)政协委员中有党外人士540名,占委员总数的58.5%。六是民主党派就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是参与地方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讨论。建立群众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为民主党派发挥作用畅通了新渠道。八是民主党派成员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委市政府特约信息员身份,广泛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二)、参与的领域和影响的范围逐渐拓展。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政策到涉及普通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从涉及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热点难点到事关千家万户冷暖的大事小情,从改革方案制定、政策法规出台到重大人事安排、干部公开选拔等等,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领域越来越广从工业到农业,从城市到乡村,从应对金融危机到新农村建设,从帮扶企业发展到稳定粮食生产,从下岗职工再就业到新型农民培训,从铁路高速机场到农村公路村村通等等民主党派影响公共决策的范围越来越广。

在市政协举办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池州跨越式发展”、“推动科学发展,加速池州崛起-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等政协委员论坛上,一些民主党派政协委员们踊跃发言,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在市政协举办的“推进平安池州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资政会上,各民主党派选择关键性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咨询论证和建言献策,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了参考。在每年的人大、政协会议期间,民主党派的代表和委员提交了大量的建议和提案,内容涉及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对政府的决策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

(三)、参与的频率和影响力逐步提高。从一年一度的两会到经常召开的座谈会、通报会,从专题调研、建言献策到对口联系、相互交流,民主党派成员积极参加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活动,其参与公共决策的频率越来越高。从领导批示社情民意到领衔督办重点提案,从群众否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到促成民生问题的解决,民主党派成员的意见经常被党委政府采纳,其在公共决策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民主党派成员经常被邀请参加各种座谈会,仅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市委就多次召开民主党派人士座谈会,征求对执政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意见与建议。一些民主党派成员被市委聘请为群众代表,全程参与,开展满意度测评,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池州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上,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审议的规范性文件《池州市矿业物权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因为涉及到不合理收费等问题,招致列席人员(大多是民主党派成员)的反对而被当场否决。针对池州城区犬患严重的现状,在民主党派委员的多次建议和监督下,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4月25日出台了《池州市犬类管理办法》。

二、在公共决策中民主党派地位的提高与作用的发挥方面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公共决策体制机制的逐步完善,民主党派越来越多地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民主党派在公共决策中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还存在一些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涉足领域广泛,但成效不明显;介入环节很多,但职责不清楚;开展活动频繁,但随意性较大;利益表达踊跃,但影响力不强。

(一)、涉足领域广泛,但成效不明显。虽然民主党派成员或以民主党派组织名义,或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四员等各种身份,参加各类座谈会、协商会和巡视、检查活动,对公共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成效却并不明显。如部分提案或社情民意并未得到政府部门的认真办理,以文复文现象依然存在。在各类会议、活动中,民主党派也大多充当“花瓶”,或发言机会少,或说了也白说。一些重大决策也往往只是通报结果,让民主党派知道就行。因此,民主党派或没有机会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是一些好的建议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对政府公共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的影响力并不大。

(二)、介入环节很多,但职责不清楚。虽然民主党派已经介入公共决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调研、协商、监督、评议等各个环节,但是大多是基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人员的个人身份,而不是以党派组织或党派成员的角色出现,更不能体现党派的整体影响力,结果是职责不清楚、职能难履行,成为不能上场的“拉拉队”,对政府行为无法产生足够的影响力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而在一般情况下,在民主协商过程中表现为议政多、参政少,参在外围、议在决后,议得再好也不能发挥实际作用,结果是议有余而行不足,参政只能参与言谈;民主监督过程中表现为民主多、监督少,甚至有民主无监督,批评的再有针对性、再诚恳却不能被政府所接受,结果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监督只能流于形式。

(三)、开展活动频繁,但随意性较大。虽然民主党派成员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召开的一些会议和组织的一些活动之中,参与公共决策的频率越来越高,但是往往是临时动意,临时通知,随意性较大。在公共决策时记起来就请,忘记了就不请,或认为有必要就请,无必要就不请。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或是无章可循或是有章不依。如群众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不能做到一如既往,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对口联系制度更是“朝三暮四”。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由于还停留在政策认同层面而缺乏制度约束,造成一些政府部门对此表现为消极应付。公共决策过程中与民主党派充分协商还未真正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政府部门不能做到主动地、经常地与民主党派联系,在制定重要政策和重大规划时,征求、听取和采纳民主党派意见。

(四)、利益表达踊跃,但影响力不强。虽然民主党派成员可以有各种机会在不种场合与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导进行座谈或协商,面对面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但是往往人微言轻,不能引起党委政府的足够重视。影响力不强,既有民主党派成员自身参政议政的热情和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的问题,也有党委政府对民主党派人士培养选拔任用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的问题。少数民主党派成员在善于把握大局、广泛联系群众、积极履行职能、正确表达意愿上尚有欠缺。党委政府培养选拔任用民主党派干部的力度尚有不足,造成一些优秀党派人士只能蜗居一角而未能脱颖而出,不能在更高的层面上代表更广泛的群众的意志。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存在不足。一是部分党政领导干部对多党合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少数干部对统战理论及其方针政策缺乏系统学习,对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认识不深,重视不够;有的单位还存在对民主党派成员政治上不放心、工作上不支持、生活上不关心的“三不”现象。个别的甚至把民主党派看成异己力量,反对或不支持民主党派成员参与公共决策。二是部分民主党派成员对自身的重要地位认识不足。有的民主党派成员不了解民主党派的历史,对民主党派存在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党派成员自认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不是发挥主导作用,就可以不必太计较、太认真,淡化了责任意识。三是社会上对统战理论政策不了解,对民主党派的作用认识不足。有的群众不了解党的统战政策,甚至有些领导干部根本不知道我国还有八个民主党派组织,说不全民主党派名称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制度难以落实。一是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过程的具体职责还不够具体明确。由于缺乏对公共决策主体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制度保障,民主党派在公共决策中的参与程度还比较有限,运作机制还不规范,作用发挥基本取决于党委和政府的重视程度。二是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过程的运作方式还不够规范有序,多党合作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相应的运行机制,一些关于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文件和暂行规定,在程序和内容方面还缺乏具体的刚性规定,不够规范化和程序化。三是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过程的有关制度还没有落实到位。有些制度重形式、轻内容,有的制度在执行中流于形式,或执行有随意性或根本没有得到执行。

(三)、条件受到限制。民主党派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条件受到限制。一是知情渠道不畅。民主党派对党委、政府工作情况了解不全面,对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了解不及时,知情渠道和知情深度取决于党委、政府的态度和行为。二是发挥作用平台不多。民主党派干部少,上台阶难度大,民主党派人士实职安排少,交流提拔不够(目前池州市民主党派干部尚未有正职安排),仅通过为数不多的党外实职干部直接参与决策显得身单力薄,效果不佳。三是保障力度不大。目前民主党派缺少专职人员,有影响力的党外人士都是所在单位骨干,工作繁忙,没有太多时间和精力深入开展调研,充分占有第一手资料,了解实际情况,也无相应经费保障。

(四)、参政能力不强。一是集体参政议政能力不强。民主党派虽然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但是存在着个人参政议政能力强、集体参政议政能力弱的现象。个别党派只是以个人的建议作为党派建议、提案,没有充分发挥集体参政议政的作用,未能形成强有力的集体参政议政机制。二是个别党派代表、委员能力弱。个别党派成员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只注重荣誉,而忽视了责任。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淡化了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使命感,参政议政意识薄弱,挂名不出力。三是思想不够解放。一些民主党派成员在参政议政时表现出畏首畏尾、缩手缩脚的现象,不敢建诤言,说真话,只表扬,不批评,只议政,不监督,没有做到与共产党“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四是后备干部数量不足。有的党派在发展成员时偏面追求数量、忽视质量,对后备干部的培养也缺乏更有效的手段。

三、进一步提高民主党派的地位,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是公共决策中必然要求

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则明确规定,“涉及全国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应当说决策成功是最大的成功,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我国六十年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充分表明,要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公共决策中必须实行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

1、       提高民主党派的地位,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是民主决策的必然要求。

《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各民主党派作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属于人民的范畴,他们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政,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参政党的地位和参政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民主党派不仅属于人民的范畴,更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三者利益的代表。公共决策要想充分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改善民生,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必然要求进一步提高民主党派在公共决策中具有广泛的联系性和代表性特点,让民主党派在公共决策中充分反映社会民意,充分表达社会各方面具体利益和要求,从而推进公共决策的民主化。

2、       提高民主党派的地位,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是依法决策的必然要求。

在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型国家的今天,任何行政行为都应依法进行,公共决策也不例外。依法决策,就是要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实现决策的法制化。要实现决策的法制化,既要做到程序合法,即任何重大公共决策都应经过严格的决策程序,以防止个人或少数人的有意或者无意识滥用职权,造成决策失误,又要做到实体合法,即决策结果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要做到决策的法制化,就必须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固有的民主监督职能,发挥民主党派地位超脱的优势,在公共决策中形成一种外部监督,从而保证决策权力的有效行使,将决策权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防止出现超越法律的决策权;监督决策目标体现以人为本,决策方案充分优化;监督决策过程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监督违法决策应受责任追究,防止“只决策,不负责”现象。

3、       提高民主党派的地位,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是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国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虽然逐步加快,但不可否认,在一些地方“一拍脑袋、二拍胸脯、三拍屁股”的所谓“三拍决策”也时有发生,一些劳民伤财的“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也不时被暴光。要保证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出除了要广泛倾听意见开展民主决策、发挥监督职能实行依法决策外,科学决策最重要最本质的特征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客观规律,决策结果最大程度的符合实际情况。要做到这一点,在决策之前和决策过程中,必须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占有大量第一手资料,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就要制定多套科学合理的备选方案,就需要各类专家对方案进行反复论证和修订。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应当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为公共决策提供智慧和智力,从不同角度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需要和可能两方面达到统一。

四、在公共决策中进一步提高民主党派地位和发挥民主党派作用

民主党派在公共决策中的地位有多高,作用能发挥多大,关键取决于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民主程度越高,作用就越大,反之就小。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既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也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形式。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公共决策中居于主导地位,决定了居于参与地位的民主党派在公共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发挥,但民主党派也可以充分自身的优势,在公共决策中自觉发挥更大作用。因此,进一步提高民主党派地位,发挥民主党派公共决策中作用,要从执政党和参政党两方面共同努力,作为执政党,要充分提高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的认识,把这一作用上升到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要在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予以保证,使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要大力关心民主党派干部的成长,政治上放心,工作上放手,把更多的党外干部提拔到更高的位置,为他们参与公共决策搭建平台;要进一步改善环境,在政治上为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松绑,在物质上提供必要的条件。作为参政党,要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增强使命感,把参与公共决策作为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推手;要不断提高参政水平,发挥民主党派的整体影响力;要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提高与执政党合作共事能力。从目前我国多党合作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和执政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来看,进一步提高民主党派地位和发挥民主党派作用仍然任重而道远,需要执政党、参政党在认识上、行动上共同努力。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作为执政党推进民主进程,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委、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要进一步强化对我国统一战线理论和政党制度的学习,深刻领会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加大对共产党员教育和社会宣传力度,使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日益深入党心和民心,被全社会所认识和接受。彻底消除认识上的偏差,从加强基本政治制度建设、提高共产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认识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作用的必要性、重要性。各民主党派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增强参政党意识、责任意识和时代意识,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摆脱“怕”字困挠,坚持“敢”字当先,做到敢说真话、敢于批评,敢做诤友、敢于监督。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政治使命感,努力摆脱“花瓶”论和“拉拉队”论的束缚,摒除不敢越雷池一步的思想,以高度的负责精神和强烈的使命意识,切实担负起“一参加,三参与”的参政议政职责,真诚地辅助、帮助中国共产党执好政、掌好权,为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积极贡献。

2、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使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胡锦涛同志指出,要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权威性,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从公共决策内在要求看,必须不断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并落到实处,强化决策的制度约束,规范决策程序,对决策过程实施监督,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做到以科学的决策方法、民主化的决策程序来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从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要求看,必须进一步完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具体制度,从制度上保证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真正实行。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并以此精神为指导制定出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的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从制度上明确和增强民主党派相应的权利和权力。用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制度来保障民主党派在公共决策中地位的提高与作用的发挥,进一步完善协商、监督的内容和形式,规范参与决策的程序,逐步实现民主党派参与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同时,建立长效运行机制,严格考核奖惩措施,确保各项制度执行到位,落到实处。在公共决策过程中,本着“先协商后决策、先协商后通过、先协商后决定”的原则,做好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工作,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执行之中的原则,要防止用通气、通报代替协商的做法。

3、进一步加大党外干部选拔使用力度,使民主党派在更高层次、更宽平台上提高参与公共决策的影响力。执政党要逐步加大民主党派干部的培养选拔和安排任用的力度,让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在更高的层面参与公共决策。重点是做好民主党派代表人物的政治安排、实职安排,让他们以政府及部门、司法机关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四员等各种身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决策的制度和执行。要着力解决一部分地区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党外干部配备不齐不足问题,要在党外干部正职使用上有所突破,提升党与党外人士合作的层次和境界。民主党派要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满怀热情地投入到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之中,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公共决策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之中,除发挥民主党派成员个人影响力外,更要发挥民主党派的整体影响力,要不断提高与执政党合作共事的能力和水平。

4、进一步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改善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环境,努力提高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水平。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严格执行政党制度,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和工作开展,从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办公场所、舆论宣传、工作安排等各方面支持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各种活动、会议、调查和视察等重要活动,保护并不断提高民主党派参与公共决策的积极性,进一步改善民主党派开展各项活动的外部环境,为民主党派广泛参与公共决策提供基本物质等方面的保障。

民主党派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在政治把握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建言献策和民主监督能力等方面得到提升。要自觉加强与同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达到上上下下的理解、支持和包容,减少阻力,增加助力,团结协作,形成合力。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统战部部门对民主党派的支持。要正确处理好党派成员的个体能力与参政党整体能力的关系,既要注重个体能力的培养,更要着重于整体能力的提高。

民主党派在自身建设上应当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来提高参与公共决策水平。一是要加强思想教育。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着眼点,增强履行参政党职能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综合能力,防止出现新的“知识危机”和“本领恐慌”。二是坚持理论学习。深刻领会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参政议政在定向、选题、建言、献策、服务工作中做到有的放矢、言之有物、务求实效。不断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科学技术等新知识,夯实参政能力的基础。三是认真开展调研。充分发挥地位超脱、认识客观的优势,摸索出适合自身特点的调研方式。熟悉社会发展的难点、热点问题,了解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做到言之有据,论之成理,判断有度。五是强化队伍建设。民主党派要严格把握进人质量,注意选拔方方面面的优秀人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党派成员的个人素质;发挥党派整体优势,不断增强参与公共决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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