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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市政协资政会发言:关于加强开发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21| 浏览次数:


民盟池州市基层委员会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县区、各开发园区及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的要求,在着力保障招商引资入园企业对土地需求的同时,采取督察、督办、收回、限期整改等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市在开发园区规划建设、土地批供用及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开发区园区设置过多,规划区面积过大,区内规划不尽合理。根据《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到2020年建设用地规模为77.69万亩,截至2014年底,实际建设用地规模为86.99万亩,超出规划面积9.3万亩。全市9个开发园区(6个省级以上3个省以下)批准规划面积54.39万亩,坐落在贵池区范围内的开发园区就有6个(不含杏花文化园,下同),批准规划面积49.04万亩,占全部园区面积的90%,6个开发园区中有5个已批建设用地均在万亩以上,最大的近3万亩。南京土地督察局曾对我市土地督察反馈时指出:“开发园区规划规模过大,预征土地较多”,“大多数开发园区最紧张的是土地,而利用最浪费的也是土地。有的开发园区好大喜功,不考虑实际功能,建设双向八车道的园区道路和几十米宽的绿化带,严重浪费了土地资源”。
    2、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面积较大。近年来,一方面反映出建设用地十分紧张,另一方面大量建设用地供不出去,或供出去的土地摞荒闲置。据部门资料反映,目前我市9个开发园区已批土地10.2万亩,已供土地8.2万亩,批而未供土地1.94万亩,供地率80%;9个开发园区闲置2年以上土地8300亩,占已供土地10%。其中:某高新区批而未供和闲置2年以上土地合计7250亩,占已获批土地1.6万亩的45%;某园区批而未供和闲置2年以上土地合计1.03万亩,占已获批土地2.36万亩的44%;某经开区批而未供和闲置2年以上土地合计2150亩,占已获批土地14%。另据有关权威资料反映,我市土地平均批供率在68%-72%,部分园区土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情况更严重。有的入园企业取得土地后,圈起围墙,长期闲置,蒿草丛生。
    3、投资强度和效益达不到规定要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少于30万元/年。据部门资料反应,9个开发园区工业用地平均投资强度为191万元/亩。另据有关权威资料反应,某经开区入园占地30亩以上企业平均投资强度253万元/亩,亩均税收1.14万元/年,某园区已投产项目平均投资强度167万元/亩,亩均税收2万元/年,还有某园区投资强度只有20万元/亩,低效用地普遍存在。
    4、入园企业土地出让合同兑现率不高,资金到位率低。土地出让后,各地基本兑现了土地出让优惠政策,但因多种原因,入园企业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认真兑现承诺的不多,不能如期开工、竣工、投产,资金到位率更是不高。据权威资料反映,某经开区2011-2015年6月24家规上企业,协议投资额合计47.3亿元,实际投资额6.26亿元,协议资金到位率13.2%;某园区2011-2015年6月入园96个项目,协议投资额合计776.8亿元,实际投资额41.4亿元,协议资金到位率仅5.3%。
造成主述问题的客观原因与近年来我国经济形势处于“三期叠加”有关,部分企业受环保、行业周期等多种因素影响,入园项目不能真正落户;因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产能过剩,部分企业压缩投资规模或调整为分期投资,造成资金到位率低;有的企业资金链断裂,融资困难,不能如期开工或项目停工,造成土地闲置。主观原因是发展环境不优,跟踪服务不到位等。
为节约集约用地,推动园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以节约集约用地为目的,合理整合、科学规划园区土地。应当反思我市设置9个开发园区的必要性、规划面积的合理性,对开发园区要适度整合,使园区个数、规划面积与我市人口、土地、经济规模相匹配,避免过分同质化竞争;要立足园区定位,项目上要向重点园区集中,形成规模效应;对园区内部规划进行一定的调整,压缩道路绿化等非工业项目对土地的占用。
    二要下大力气盘活闲置土地资源。我市土地资源稀缺,可以用于建设的土地资源尤为紧张,9个开发园区沿长江岸线一字铺开,已经占用了大量土地资源,不能再过多新增建设用地。现有几万亩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既是问题,也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财富,更是招商引资手中的“一把米”,要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情况下,认真分析每宗土地闲置的原因,拿出处置方案,不能让闲置土地无限期地闲置下去。要优化现行供地模式,盘活的土地要优先用于招大商。
    三要把预征撂荒的土地耕种起来。各地应当积极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对开发园区已经预征但项目一时难以落地的土地,不应撂荒,应当组织耕种,待有好项目时再供应。
    四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情况摸排分析。每一宗土地出让时都在合同中规定了用地性质、容积率、投资强度、到位资金、开工时间、投产达效等内容,但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却一供了之,对合同是否执行到位没有及时跟踪问效或监督不力。各地应当对土地出让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一次摸排分析,全面了解土地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兑现政策。但对那些享受了优惠政策而未认真履行合同的、打着工业项目旗号而行圈地之实的要进行清理,不能再让有限的土地资源成为廉价的筹码,不计成本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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