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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应作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审和考核的重点内容

来源:池州民盟| 发布时间:2009-10-23| 浏览次数:

民盟池州总支  吴淞

 

按语:该2009年被盟省委采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通过市场引导、政府推动、龙头企业带动来实现的,要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必须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业产业化和农业标准化水平,加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扶持和管理力度。但从目前我省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来看,政府培育和扶持的力度在逐年加大,但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力度却相对比较薄弱,主要是未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硬性指标,纳入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认定、监测、考核过程之中。因此导致我省一些农业企业只注重项目申报和资金争取,却忽视了生产管理和质量安全。调查发现,我省大部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未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如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等。个别企业生产的农产品在抽检中发现有农残超标现象。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事关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享受国家政策和资金扶持的同时,理应遵守法律法规,严格生产标准,注重质量安全,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搞好指导服务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生产过程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

一是要改进和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评审、考核的重点内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对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细化评审条件和考核目标,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坚决不予申报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对在运行监测、年度考核中发现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要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直至取消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资格。

二是要将各项扶持政策(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龙头企业研发项目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机结合起来,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项目申报、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带动农户依法、依标生产效果明显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政策扶持,同时培育示范型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总结经验以进行推广。相反则不享受优惠政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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