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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医患纠纷处置机制维护社会稳定的几点建议

来源:池州民盟| 发布时间:2013-03-19| 浏览次数:

 

池州市政协委员   孙鸿礼

    近年来,医患矛盾突出,医疗纠纷频发。据卫生部2008年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超过上百万起,平均每年每家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数量达40余起,近年来明显呈上升趋势,小打小闹不断,特别是患者及其亲属甚至职业“医闹”大闹医院、大打出手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发生了多起致医护人员伤亡、医院瘫痪等极为恶劣的案件,严重冲击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对医务工作者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人人自危,也使我这个从事救死扶伤几十年的老医务工作者倍感痛心!试想在人身安全都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医护人员又怎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更何谈冒一定风险在专业领域做开拓性、创新性的研究,这对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显然是极为不利的。和全国一样,多年来我市医患关系也呈持续紧张之势。医患纠纷已经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医患矛盾的产生,究其原因:
  一是医疗机构管理机制滞后。如医疗执业准入及分级医疗制度落实不到位,某些基层医院或医生仍超自身能力收治一些高风险或高技术含量的疾病,从事一些不该从事的医疗活动;人员管理缺乏竞争和淘汰机制,以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继续教育和改善服务质量的医学人文精神教育得不到跟进;某些医患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医疗责任不清、服务态度不佳引起的。
    二是社会医疗保障和费用补偿不到位。随着各种高端医疗设备和新药用于临床,医疗费用不断攀升。目前我市基本实现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医保”的广覆盖的目标,但医疗保障的深度不够,大量的简单疾病报销耗费了大量医保资源。由于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相对不足,商业医疗保险、医疗风险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一旦罹患大病、重病或慢性疾病时,巨大医疗费用将给人们带来沉重生活负担。
    三是人们对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虽然现代医学日新月异,但仍有不少疾病仍处于未知或少知的状态,因而难以治愈或治疗效果不佳。由于缺乏医学知识,以及部分媒体的不当宣传,患者对医院、医生抱有包治百病的期盼,若久治不愈,就会不同程度地怀疑医生的医德、医技以及整个医疗过程。对有些医疗纠纷,部分媒体、网络的片面报道或误导,也加剧了社会对医院、医生的不信任,导致医患矛盾的进一步加深。
    四是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和机构不完善。按由国务院制定、并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可通过三种方式解决:第一是医患协商,第二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第三是民事诉讼。实践证明:这3种方式都存在较大的局限,许多矛盾都难化解。如医患协商,由于缺乏足够的互信,双方直接面对,缺乏缓冲的余地,加之患者及家属大多情绪不稳,容易引发冲突;而且协商往往是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进行的,也容易导致患方非理性维权行为的发生。再如,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患方必然会想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学会主持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与医院存在特定关系,有老子鉴定儿子之嫌,而怀疑其公正性。而对于第三种诉讼途径,由于成本太大,患方往往不愿意,于是“闹”便成了一些患者的首选,有理闹,无理也闹,更使得医疗纠纷居高不下。由于缺乏化解医患矛盾的有效机制,医疗机构也无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而在医患纠纷中往往处于被动和弱势的地位。因此,对医疗纠纷,有些医院甚至管理部门采取“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的态度,结果形成“大闹得大钱、小闹得小钱、不闹不得钱”的怪现象。
    因此,就现有形势下如何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患纠纷提几点建议:
    一、“打铁还得自身硬”,首先要在卫生系统内部加强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卫生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各医疗机构的督导,健全人员管理机制,狠抓医疗执业准入及分级医疗制度落实,明确各医疗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范围,杜绝超执业行医和超能力收治。切实加强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医学人文教育,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紧抓医疗安全,降低技术事故,消除责任事故。强化医务人员的沟通意识,畅通患者投诉渠道,营造和谐的就医环境,健全医患纠纷防范预警对应机制,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医务人员的待遇,使之与其付出相匹配。
    二、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完善费用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机制,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医疗保障,更多地向老人和儿童等弱势人群两头倾斜。将有限的资金更多用于大病和重病的救治上,改善因为大病、疑难病、高诊疗费用疾病致使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状。通过社会较大范围的统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募集资金,鼓励企业或社会和慈善机构、个人直接捐助等,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同时鼓励群众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水平和健康情况,参加辅助医疗保险。
    三、建立医疗事故责任险和医疗意外险。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完全杜绝医疗事故既不可能,也不现实。为了让医务人员能放下心理包袱,解决后顾之忧,全身心地投入医疗工作之中,医院有必要给医务人员购买医疗事故责任险。可根据医务人员所从事不同专业医疗工作风险的大小,工作年限的长短,既往的业绩(包括事故的记录)购买不同额度的保险金额。对于出了事故而提高的下一年度的保费金额部分,医院可根据情节,要求当事人酌情承担适当的比例;对未出事故的医务人员在下一年购买责任险时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定奖励。这样,一旦发生医疗事故赔偿,则由保险公司根据案情理赔,避免院方与患者的直接争执和讨价还价。医疗行业不仅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更是一个存在很多未知因素、尚待探索的行业,有时会遇到不明原因的医疗事故发生,如有些患者对某些药物高度过敏,但事先并不知道,结果在青霉素、麻醉药等皮试中就发生严重过敏反应,甚至造成死亡。这属于意外事故,医务人员并无责任,但患者及家属心中不平,不能理解,也难以接受,故而纠纷。对于此类情况,应尽快开设医疗意外险,保险费可分两种情况:一般的医疗意外险,面广量大,可由社保统一支付或者患者在挂号费或住院费中附加小额保险费;风险大的医疗行为,如重要手术,可事先由患者购买一定数量的特别意外风险保金。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即可由医疗意外险和特别意外险双重赔付,避免医患双方的冲突,使患方得到足够的补偿。
    同时为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医疗险种的开设与推广,建议在试行期间,政府税收予以优惠。
    四、充分发挥媒体正面宣传作用。进一步加强新闻媒体对民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科学素养和法治意识。要让人们了解医疗行业的特殊性,许多病症还没有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不能夸大或神化医务人员及药物治疗效果。要强化人们的法治意识,对于医疗纠纷,应按照正规途径解决。要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医疗事件的报道坚持客观公正,以正面宣传为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建立医疗纠纷新闻发言人制度,对影响较大的纠纷及早公示事实真相;媒体报道应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沟通,处理结果未定之前,不得加入个人或某个群体的观点,以避免影响司法公正。
    五、创新医疗纠纷处置机制,建立相对独立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建议设立专门的“医事法庭”或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医事法庭”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全权负责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就像出了交通事故人们会自觉地找交警、公安部门处理,水上出事人们找“海事法庭”来处理一样,医疗纠纷应有专门的“医事法庭”,这就避免了当事双方直接冲突的情况,使患者能很好维权,也使“医闹”没有市场。“医事法庭”要有懂医懂法的复合型法官。当前在缺少此类人才的情况下可以建立“医事法庭”专家委员会,吸纳资深的有威望的医学家和法学家,特别是有公众意识、监督意识的专家担任委员,担当起“医事法庭”医疗事故的鉴定和有关医疗纠纷的调停审判的咨询工作。该委员会在组织上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学会之外,只受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从制度上保证其第三方的独立立场和地位,确保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调解、审判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权威性。这样就可形成:医疗纠纷发生在医院、调解在医事法庭、理赔在保险公司的新机制,定能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创造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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